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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二氮平類(Benzodiazepines)藥品用於鎮靜安眠之使用指引

行政院衛生署 93 年 3 月 16 日署授管字第 0930510074 號公告

行政院衛生署 96 年 10 月 3 日署授管字第 0960510417 號公告修訂

壹、前言 近年來由於社會變遷,重大生活事件及生活壓力所造成的各類焦慮 症及睡眠障礙症,有逐漸增加的趨勢。治療這類疾病所使用的藥物主要 為苯二氮平類(Benzodiazepines)藥品;此類藥品具抗焦慮、鎮靜安眠作 用,但亦具成癮性及濫用性,為此各國都制定有此類藥品的使用指引, 在參考各先進國家相關資料後,特訂定本指引,提供我國醫療學界參考, 以維護民眾用藥安全,促進醫療品質。

貳、用藥原則

一、 醫師在處方苯二氮平類藥品前,應告知病人此類藥品之副作用及危 險性,以及可能隨使用劑量增加及使用時間增長而引發之成癮性

二、 使用可達到效果之最低劑量,處方劑量不宜超過建議治療劑量,若 無法有效控制病情,應尋求其他治療方式。

三、 用藥期間儘量縮短,醫師視病人病情改善後應逐漸減低劑量而停 藥。

四、 醫師應注意每次處方總量,避免病人囤積藥品而造成誤用、濫用或 流用,連續每日使用時,建議不宜超過四週

五、 用藥期間需定期評估病情及藥品之療效,以作為調整處方之依據。

六、 以苯二氮平類藥品治療失眠時不建議長期使用,單次劑量或間歇性 給藥即有療效,儘量避免連續給藥,效價較強之短效性藥物通常會 引發較大的副作用及危險性。

七、 處方苯二氮平類藥品予老年病人時應從最低劑量開始,再視其藥效 及副作用調整劑量。

八、 由於苯二氮平類藥品可能對胎兒造成傷害,育齡婦女使用此類藥品 應審慎評估,孕婦若僅以治療失眠為目的,應避免使用。

九、 兒童之鎮靜安眠不建議使用苯二氮平類藥品。

十、 對於憂鬱症病人,不宜單獨使用苯二氮平類藥品治療。

十一、 各相關醫學會應於定期辦理繼續教育中,安排處方使用苯二氮平 類藥品相關訓練課程,提供最新相關藥物資訊。

參、注意事項

一、 苯二氮平類藥品具呼吸抑制作用,慢性呼吸道阻塞併發呼吸衰竭或 睡眠呼吸中斷症候群之病人,應避免使用苯二氮平類藥品。

二、 醫師需提醒病人在服用苯二氮平類藥品產生藥效期間,儘量避免開 車或從事危險機械操作之工作。

三、 苯二氮平類藥品與其他精神藥物並用時,應注意其交互作用。

四、 酒精會加強苯二氮平類藥品鎮靜安眠之作用,醫師應告知病人此類 藥品避免與酒精併服,以免發生危險。

五、 醫師宜建議使用苯二氮平類藥品之病人,應固定看診及領藥處所, 以維持完整之用藥紀錄,並避免重複用藥。

肆、藥物戒斷

一、 處方苯二氮平類藥品之醫師應預先建立方法,協助病人日後停藥。

二、 停用苯二氮平類藥品產生之戒斷症狀,主要為焦慮及反彈性失眠, 效價較強之短效藥品,被認為較容易產生戒斷現象。

三、 為避免產生明顯之戒斷現象,長期使用苯二氮平類藥品之病人不應 驟然停藥,需逐漸降低劑量地停藥

四、 使用量越大、使用時期越長或藥效越強之藥物越容易產生成癮性, 但戒斷現象仍可能發生於短時期、低用量之病人

伍、藥物濫用 曾經酗酒或有其他藥癮病史之病人,容易有濫用苯二氮平類藥品之 傾向,醫師對於此類病人之處方應更為嚴謹。

陸、 附註 非屬苯二氮平類之抗焦慮及安眠藥品,如 Zopiclone 及 Zolpidem,其 使用仍應遵照以上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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